•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1 18:00:33 股吧网页版
R信威1:管理人关于收到宣告破产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1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400106 证券简称:R信威1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宣告破产裁定书的公告

2024年4月11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威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 对信威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2023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
定 确 认 北 京 近 岭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 金 额 共 计
6,876,539,900.02元。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显示,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经评估,信威科技公司总资产的清算价值为498,770,378.22 元,经审计,信威科技公司资产563,023,299.28元,负债9,530,503,155.42元, 净资产-8,967,479,856.14元,信威科技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人对信威科技公 司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信威科技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信威科技公司破 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信威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 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4-019

二、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2021)京01破申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京01破3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1日起暂停转让。

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后作出股票终止转让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之相关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依法开展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工作,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票终止转让不影响公司后续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风险提示

《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退市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其股票应当终止转让并退出退市板块。《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后作出股票终止转让的决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4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存在被终止股票转让并退出退市板块、公司被依法注销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19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