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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4:33:3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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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5 20:05:00 发布于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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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融案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局长贾文勤在北京金融法院出庭应诉行政一审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14日 16: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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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余某、刘某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限制从业一案。该案由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某科技集团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对涉案项目销售形成的营业收入,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抵销但未予抵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王某是2014年报告书及某科技集团2014年至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刘某是某科技集团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某作为某科技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指使某科技集团实施财务造假,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某科技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三、对余某、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王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余某、刘某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原告王某、余某、刘某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王某、余某、刘某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报请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02




庭审现场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案涉域外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所涉情形是否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控制关系、三名原告是否应对某科技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分别陈述起诉理由、起诉请求、发表答辩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全程参与庭审,并就案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发表了意见。她表示,北京证监局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在积极应诉的过程中不断推进证券纠纷的源头治理等工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供稿 | 夏玉婷 龙彦锟(研修生)


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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