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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4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3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沪
01 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已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博(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新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股东
3、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奕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配
站项目 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 合同》),2017 年 6 月 27
日,双方基于《PC 合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对案涉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义务。在以上《PC 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第三人在《PC 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其中,被告中兴天恒公司与原告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将其持有的第三人的 55%股权全部质押给原告,并按约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华丰公司与原告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将其持有的第三人的 45%股权全部质押给原告,但未按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此外,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作为第三人
的保证人,分别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29 日,被告森田公司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森田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在被告森田公司成为被告中兴天恒公司的股东后,被告森田公司即对第三人在《PC 合同》
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公告信息显示,被告森田公司现为被告中兴天恒公司的股东,已经满足《保证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条件。此外,在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华丰公司、森田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各份案涉《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案涉被担保债务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形下,原告有权
决定对各项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2023 年 5 月 11 日,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原
告与第三人就案涉工程欠款争议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0486 号《裁决书》确认,第三人在双方履行《PC 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协议过程中,已欠付原告到期款项合计 1,129,949,516.87 元,裁决书还明确了第三人的付款履行期限,要求第三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中兴天恒公司出质的第三人 55%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本金
1,129,949,516.87 元 及 利 息 5,907,124.97 元 ( 利 息 计 算 过 程 为 :【 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22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的利息】+【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
五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后期利息金额继续以
1,129,949,516.8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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