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证券代码:400127 证券简称:R 腾邦 1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5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相关诉讼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京 04 民初 915 号【原(2021)京 0102 民初 3188 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4,7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同时,由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就该笔贷款向渤海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渤海银行与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相关情况公司曾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披露,相关情况详见《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二)案件进展情况
渤海银行与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京 0102 民初 3188 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 年 7 月 31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 04 民初 9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999,793.99 元,支付利息 2,224,331.69 元,并按年利率 8.7%的标准支付相应的
罚息、复利(罚息: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3 日止,以 47,000,000
元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止,以 46,999,994 元
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止,以 46,999,794 元本
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6,999,793.99 元本金
为基数。复利: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利息2,224,331.69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 268,000 元;
三、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钟百胜(ZHONG,Baisheng)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ZHONG,Baisheng)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9,314.18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ZHONG,Baisheng)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钟百胜(ZHONG,Baishe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4)京民终 19 号案件
因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4 民初 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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