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初
394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大同康宏医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大同康宏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县大同康宏医疗投资合伙企业
公告编号:2024-023
(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马鞍山百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20 日,宜华健康与马鞍山大同康宏医院管理合伙企业、达孜赛
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宜华健康受让大同康宏医院持有的 100%达孜塞勒康股权,协议同时约定了该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及宜华健康分期支付的时间等事宜;2015 年 12 月,宜华健康与大同康宏医院、达孜赛勒康和刘惠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期和标的股权交易价格等事宜重新约定,最终业绩承诺期截止于 2020 年。
因业绩承诺期间大同康宏医院未能完成对达孜赛勒康的承诺业绩,宜华健康遂起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立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庭中被告马鞍山大同康宏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宜华健康支付逾期股转款及利息;
以上二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现已判决,宜华健康胜诉。(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宜华健康诉讼请求:
一、大同康宏医院向宜华健康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共计 32815.87 万元及违约
金(以 32815.87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日贷款利率上浮 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刘惠珍、刘妤、杨海亚对大同康宏医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大同康宏医院、刘惠珍、刘妤、杨海亚支付宜华健康公司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60 万元;
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大同康宏医院、刘惠珍、刘妤、杨海亚承担。
公告编号:2024-023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大同康宏医院提出反诉请求:
一、宜华健康公司向大同康宏医院支付 2019 年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716.7 万元;
二、宜华健康公司向大同康宏医院支付因逾期支付 2019 年应付股权转让款
应支付的延期利息 2253.94 万元(应付时间 2020 年 5 月 19 日,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宜华健康公司承担大同康宏医院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20 万元;
四、宜华健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大同康宏医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2815.6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815.6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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