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5 层-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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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因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魏文武在2024年10月3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两份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4068 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 4207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彩云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
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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