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并终止上市,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确定办理公司股份确权和挂牌转让等业务。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近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查询,获悉公司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89 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修订)》召开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议终结。具
体 内 容 广 大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深 圳 交 易 所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decision/t20230731_602346.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7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证上〔2023〕489 号)认定,2022 年 5 月 6 日,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
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
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4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本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89号)。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退市情形不包括公司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年报披露时间并非强制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5.2.2 条,以及《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均规定年报可以延期披露,即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非上市公司主观过错导致的年报未按时披露不属于退市情形。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仅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不应当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二是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是反复被立案调查、虚构不配合监管调查等系列事件叠加造成。公司已积极配合调查,公司被立案调查尚无定论、公司前期审计机构被调查等事项直接影响了公司2022 年年报审计进程,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报有合理原因,并非公司故意违规或主观过错导致。
三是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持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公司被作出退市决定将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发对公司的索赔诉讼,导致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秩序。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及审议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了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及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参会委员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公司提出的“退市情形不包括公司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问题。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本案中,公司因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
报告,已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关于公司提及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首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5.2.2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第 9.4.1 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即公司应当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