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716 第 0400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716 第 0400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律师、刘宛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为“鸿达退债”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创投行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2024 年 7 月 1 日,一创投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决议效力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
2.现场会议
202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
区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一创投行召集,一创投行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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