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6 16:02:33 股吧网页版
R鸿达1: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
进展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受托管理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发行人”)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召集的“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已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已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议案》。

根据受托管理人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对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1、受托管理人在足额收到相关法律费用后将根据相关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追偿本金及利息。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对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但无法对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结果及债权实现情况进行估计或保证。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的行为不应视为受托管理人对法律行动的结果作出了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提请债券持有人在作出授权决定及进行法律费用缴纳前充分考虑法律行动结果不及预期的相关风险。

2、请已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的债券持有人注意查看《授权委托书》中所留电子邮箱,受托管理人将通过债券持有人预留电子邮箱地址向债券持有人发送应分摊法律费用及费用缴纳方式的邮件。因债券持有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法律费用导致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该等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托管理人已完成聘请律师事宜,正有序推进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并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工作。

经受托管理人初步审核及专业律师进一步复核,截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受
托管理人共收到 133 名债券持有人完整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133 名债券持有人
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2 名,境内自然人 130 名,境外自然人 1 名,总计持有债券
数量 358,159.00 张,占截至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9 日)本
期未偿还且已确权债券总张数(3,325,148.00 张)的 10.77%。

三、后续安排

(一)相关法律费用的收取

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及仲裁员差旅费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占本期债券诉请金额的比例先行承担(各债券持有人分摊的费用计算方式为:预估法律费用金额*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占本期债券诉请金额的比例,本期债券诉请金额指向受托管理人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总和),授权给受托管理人的并已先行承担法律费用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向发行人追偿其先行承担的法律费用。如本次受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通过仲裁或诉讼实现债权偿付,需向受托管理人代为聘请的律师支付后期奖励律师费,后期费用预计将从实现的债权金额中扣除,无需债券持有人垫付。应分摊法律费用及费用缴纳方式的具体情况将通过邮件另行通知,请已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的债券持有人注意查看《授权

委托书》中所留电子邮箱,受托管理人将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向上述电子邮箱地
址发送通知邮件。

请已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的债券持有人最迟在收到受托管理人关于缴纳
预估应分摊法律费用通知后 15 个自然日内(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按照受托管理人的通知要求完成各自应分摊法律费用的缴纳,并将相应缴款凭证通过邮件送达至 project_404003@fcsc.com。如后续因部分债券持有人解除授权及因其他原因需补充收取相关费用,债券持有人最迟在收到受托管理人关于收取补充费用通知后 7 个自然日内进行缴纳,并将相应缴款凭证通过邮件送达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