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430005 证券简称:原子高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经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1 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
主席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的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
权;
(二) 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 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细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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