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资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星昊医药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星昊医药保证其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