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430031 证券简称:林克曼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
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基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三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三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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