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5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6 层
电话:010-85230688 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738
目 录
问题 1. 部分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合理性 ...... 4
问题 3. 关联交易及公司独立性 ...... 9
问题 10.保荐机构的关联方持股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 67
问题 11. 其他问题 ...... 72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 02F20220285
致: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兆信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06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制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的,本所律师保持了职业怀疑,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部分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部分经销商存在使用“兆信”作为其商号的情形,该等经销商使用“兆信”作为商号无须获取发行人的许可或授权。
请发行人说明:(1)部分经销商使用“兆信”作为其商号的具体情况、原因、合理性、合规性。(2)上述经销商是否存在滥用商号的情形,是否对客户、供应商、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3)上述经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为发行人的股东、员工或前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上述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4)发行人关于商标、商号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5)结合实际情况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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