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锐英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产处置以及单独或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和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时,还需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3、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4、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使用现金购买的各类股票、债券、基金和理财产品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时,应事先充分评估确定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长期投资指在 12 个月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通过支付现金、实物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承担债务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公司长期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增资的投资事项;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单独出资或与其他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投资事项;
3、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其他公司通过出资及/或收购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事项。
第九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时,该对外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且不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短期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2、 单笔长期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3、 一年内对外投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的,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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