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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25 19:47:01 股吧网页版
新锐英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化要求的相关规定。

公司属于创新层挂牌公司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如需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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