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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15:43:09 股吧网页版
新锐英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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