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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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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7 号
关于给予同辉佳视( 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同辉佳视( 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戴福昊, 同辉佳视( 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崔振英, 同辉佳视( 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 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 同辉佳视( 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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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同辉信息、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累计调减营业收入 32,251,687.40 元, 累计调
减净利润 22,968,168.53 元, 上述调整涉及金额较大。
同辉信息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 违反了《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 》 (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6.1.2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福昊作为上市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 时任副总经理崔振英作为上市公司协助分管财务事项的
高级管理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 对同辉信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5 条、 第 11.6 条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试行) 》 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
给予同辉信息、 戴福昊、 崔振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辉信息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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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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