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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07 16:34: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4 号

关于对北京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智联、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
至 11 层 01 内 3 层 302 室。

李杰,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晔楠,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控智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5 月 9 日,中控智联与南京沃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京沃斯特)原股东王贺成、贝士富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控智联以 0 元购买王贺成持有的南京沃斯特 10%股权,以 0 元购买贝士富持有的南京沃斯特 90%股权,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上述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共计 5000
万元,占中控智联 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783.77%,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次重组事项未按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且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前已实施完毕。2024 年 2 月,中控智联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确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24年 2 月 22 日补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中控智联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收购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议案,拟以 35 万元的价格购买苏盛杰持有的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锐科技)3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50 万元;拟以 16 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桂英持有的诚锐科技 16%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160 万元。上述认缴出资额占中控智联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79.94%,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次重组事项仅按普通购买资产事项予以审议和披露,未按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中控智联后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终止收购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中控智联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且存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前已实施完毕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20 日发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 年 4 月 24 日发
布,以下简称《重组细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中控智联董事长李杰、董事会秘书杨晔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控智联、李杰及杨晔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重组细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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