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5
公告编号:2022-025
证券代码:430158 证券简称:北方科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代小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家珍,谢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喜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莎,韩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叶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公司”)两股东苏喜红、张宏博之间
公告编号:2022-025
因转让科诚公司股权存在纠纷。因双方争议,科诚公司对橙叶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多次发布相关公告。橙叶公司认为科诚公司对其提起侵权之诉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发布公告的行为,侵犯了橙叶公司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橙叶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0 元赔偿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科诚公司在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提起侵权纠纷之诉。
2.科诚公司明知橙叶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却多次在股转系统中发布不实公告。
3.科诚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橙叶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科诚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合法行使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均真实有效,未实施公开侮辱、诽谤,侵害橙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二、科诚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虚假不实信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实施侵害橙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三、橙叶公司无证据证明科诚公司的行为降低了橙叶公司的社会评价,并给其造成 5000 元的财产损失。科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股转系统公告了(2020)
京 0106 民初 24594 号案件及(2021)02 民终 15996 号案件的诉讼基本情况,不存
在虚假陈述及误导性陈述,社会公众具有理解公告内容及判决结果的基本能力,不会影响橙叶公司的企业形象及社会评价。橙叶公司主张科诚公司支付 5000 元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科诚公司对橙叶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合法行使诉权,且在依
公告编号:2022-025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未披露虚假不实信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科诚公司未实施侵犯橙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更未给橙叶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橙叶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橙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作
出的(2022)京 0106 民初 7165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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