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30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430158 证券简称:北方科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代小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家珍,谢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喜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莎,韩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叶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公司”)两股东苏喜红、张宏博之间因转让科诚公司股权存在纠纷。因双方争议,科诚公司对橙叶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多次发布相关公告。橙叶公司认为科诚公
公告编号:2022-033
司对其提起侵权之诉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发布公告的行为,侵犯了橙叶公司的名誉权,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年 6 月 14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作出(2022)京 0106 民初 7165
号判决书,驳回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 年 6 月 23 日,橙叶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8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 02 民终 9426
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科诚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系虚假诉讼,其主张的事实纯属虚构。一审法院认定科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事实认定错误。
二、科诚公司恶意公告不实信息,具有侵害橙叶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认定科诚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事实认定错误。
三、科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橙叶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科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科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橙叶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科诚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合法行使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均真实有效,未实施公开侮辱、诽谤,侵害橙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二、科诚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虚假不实信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实施侵害橙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三、橙叶公司无证据证明科诚公司的行为降低了橙叶公司的社会评价,并给其造成 5000 元的财产损失。
公告编号:2022-033
(六)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2022)京 02 民终 94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认可本案终审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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