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4
公告编号:2022-036
证券代码:430158 证券简称:北方科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代小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喜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莎,韩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二:
姓名或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2-03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3 日,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
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 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橙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叶公司”)提起侵权 责任之诉要求橙叶公司赔偿损失 1102 万元。同时,科诚公司向法院提起财产 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橙叶公司部分财产进行冻结。橙叶公司认为该 财产保全属于财产保全错误,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作出(2022)京 0106 民初
7166 号判决书,驳回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 年 7 月 11 日,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科诚公司虚构诉讼请求
1、科诚公司以“合法催款行为”作为“侵权诉讼”的诉讼基础,本就不具备合 理性,不具备诉的利益,属于虚构侵权事实。
2、科诚公司基于“短短几天的合法催款行为",虚构“千余万元损失”,不具备 合理性,属于虚增诉讼标的。
二、科诚公司主观恶意明显
三、科诚公司的错误保全给橙叶公司造成了损失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一:科诚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橙叶公司上诉意见
另案中,橙叶公司诉科诚公司侵犯名誉权案已生效,确认科诚公司有权利
公告编号:2022-036
基于橙叶公司催款行为提起诉讼,鉴于此,在诉讼过程中,科诚公司合理使用 诉讼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橙叶公司情况对财产进行保全,与科诚公司 无关。
被上诉人二:太平洋北分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橙叶公司提到的法院在保 全过程中提到的精准保全,是橙叶公司的猜测,实践中不存在,所以橙叶公司 没有事实依据。
(六)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 2 日
作出的(2022)京 02 民终 112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622 元,由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己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认可本案终审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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