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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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张静律师、贾盛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揭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了该等签署、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北京欧泰
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余凯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743,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9%。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二)《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三)《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四)《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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