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9
公告编号:2021-024
证券代码:430201 证券简称:腾实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祝广波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葛胜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震宇、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6 年 4 月 7 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订了本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研究开发 HXD3C 电力车模拟操纵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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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故障处理实训系统,并向申请人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总额 1730000 元整, 本案合同第五条约定,申请人完成软件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 一次性支付本案合同约定的全款。本案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若超过本案 合同约定 的完成时间三周以后,被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则被申 请人愿意支付罚金,罚金比例为每周 1%,罚金总额不超过本案合同总额的 10%。 一旦超过本案合同赔偿额的最高限额,申请人可考虑终止本案合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完成了本案产品的研究开发,依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本案产
品,并完成了软硬件系统安装调试。双方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通过了软硬件系
统的验收,签订了《项目验收报告》,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但被 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软件开发经费和报酬 307852 元,尚欠 1422148 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未果。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1422148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3000 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8 月 14 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
1,634,124 元,文号(2020)京 01 执 866 号,执行依据文书号(2020)京仲裁
字第 1282 号,2020 年 11 月 20 日,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2020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下达限制消费令;2020 年 8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发布“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20 年 12 月 24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
书”,文号(2020)京 01 执 866 号之一,2020 年 12 月 24 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终本案件。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24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仲
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1422148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3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38975.55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 付申请人向其垫付的仲裁费 38975.55 元。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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