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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9 16:35:52 股吧网页版
腾实信: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9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430201 证券简称:腾实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祝广波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葛胜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震宇、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7 年 11 月 2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签订了本案合同,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城轨车辆检

公告编号:2021-036

训系统所有相应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5769630 元。根据本 案合同第四条约定: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案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支付合同额 10%的预付款,在 2018 年 5 月及 2018 年 9 月分两批次向申请人
支付合同额的 40%, 45%。余下 5%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本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供部分相应设备并完 成安装调试,后期因业主方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业主方,下同,仲裁 庭注)与被申请人变更了合同,被申请人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导致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的本案合同无法履行。据申请人了解,业主方与被申请人签订了 《项目终止协议》,被申请人与业主方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了结 算,被申请 人已经实际收到 1717800 元合同款。在项目终止之前,申请人已经按照被申 请人要求为其全额开具了 5769630 元的增值税发票。综上,本案合同约定的付 款条件已经满足,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已经实际完成的对应合同款,并赔偿由 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至今尚未 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款 1717800 元;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税费损失 588727 元;
3.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8 月 14 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
1,634,124 元,文号(2020)京 01 执 866 号,执行依据文书号(2020)京仲裁
字第 1282 号,2020 年 11 月 20 日,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2020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下达限制消费令;2020 年 8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发布“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20 年 12 月 24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欣远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

公告编号:2021-036

书”,文号(2020)京 01 执 866 号之一,2020 年 12 月 24 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终本案件。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仲裁
决定书,仲裁如下:
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款 1609000 元;
2.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 本案仲裁费 44026.34 元,由申请人承担 25%,即 11006.59 元,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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