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430242 证券简称:蓝贝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12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温光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东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秘密)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复方奥美拉唑干混悬剂(规格:奥美拉唑20mg,碳酸氢钠 1680mg 和奥美拉唑 40mg,碳酸氢钠 1680mg)”项目。自原被告
合作以来,原告积极开展该项目实验工作,并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和 2016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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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分别获得了该项目两个品规的临床批件(批件号:2016L01932、2016L01933),临床批件自批准之日起 3 年内实施,逾期自行废止。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获得临床批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对应合同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六万元整(¥1,260,000 元),被告在拖延近 9 个月后方才付款。原告方认为被告履行合同存在违约。同时原告方认为被告方还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秘密)合同》;
2、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147 万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提起诉讼,被告方于 2018 年 4 月 6 日提起反诉。
2020 年 6 月 1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云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
出的(2017)京 73 民初 20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秘密)合同》及其附件《复方奥美
拉唑碳酸氢钠干混悬剂报产阶段实验计划安排表》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解除;
二、北京蓝贝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返还研发费 273 万元;
三、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122850 元;
四、驳回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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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未进行详细的案情分析即做出了严重有失公平的判决,对于判决结果公司不予认可,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积极化解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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