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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6 15:47:21 股吧网页版
ST智网: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彦军、徐海舰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将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两点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index)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参会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两点在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志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登记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5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计九项。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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