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雷尔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天眼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新增重要判决事项(来源: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1)原告李亚雄与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田大水、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 0602 民初 1965 号
审理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日期:2020 年 7 月 30 日
判决书简要内容:1)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亚雄借款人民币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
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田大水、胡玉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9,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4,800
元。由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田大水、胡玉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冀 06 执保 65 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日期:2020 年 10 月 20 日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申请人: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歌、胡玉玲
执行通知书简要内容:关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
歌、胡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2019)冀
06 民初 287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保定分行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继续冻结保定市东
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歌、胡玉玲名下银行存款共计 4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3)原告温玉海与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段二秀及第三人曾令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琼 9023 民初 177 号
审理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日期:2020 年 10 月 13 日
判决书简要内容:1)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玉海支付112,000元及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2)驳回原告温
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4)原告连云港巨力物流有限公司诉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 0602 民初 25 号
审理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日期:2020 年 8 月 11 日
判决书简要内容:1)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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