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7
公告编号:2019-053
证券代码:430279 证券简称:华安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 年 7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7 月 24 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代松,副董事长刘艳。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书》所述事项为:
一、《2015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刘艳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经查,华安股份通过管理公司时任出纳杨某招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某账户)对外进行结算,因此,杨某账户认定为公司管理账户,杨某账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艳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关联交易。经查,2015 年,杨某账户转给刘艳账户 14,060,714 元,刘艳账户转给杨某账户 9,577,911 元,关联交易合
公告编号:2019-053
计 23,638,625 元。公司未在》2015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公司未披露与光谷华源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刘艳持有光谷华源 45%的股份,并担任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华源”)监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
条的相关规定,光谷华源属于华安股份的关联方。光谷华源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向华安股份借款 30 万,2015 年 11 月 11 日向华安股份借款 20 万,合计借款 50
万元,公司未在《2015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2015 年年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刘艳持有武汉国创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新安”)51%的股份,能够控制国创新安,国创新安和华安股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国创新安是华安股份的关联方。2015 年,华安股份向国创新安支付或垫付资金 7,196,300 元,当期
收回 4,650,000 元,期末关联交易余额为 2,546,300 元。公司在《2015 年年报》
的财务报表附注“七、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七)关联方应付款项”中仅披露了期初和期末余额,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七条:“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华安股份在《2015 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2016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刘艳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经查,2016 年,杨某账户转到刘艳账户 9,277,758 元,刘艳账户转给杨某
账户 4,401,550 元,关联交易合计 13,679,308 元。公司未在《2016 年半年报》
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代松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5 日,华安股份代实际控制人代松垫付个人律师费 40 万元,华
安股份《2016 年半年报》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公告编号:2019-05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工商资料、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公告等证据证明。
华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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