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 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 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
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 及
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协议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
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 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
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关联方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 接
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 能
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方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全国
中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关联方名单》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并 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修订,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除《公司章程》另 有规
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 作规定的,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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