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67 号
关于对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控科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7 号。
王涛,时任公司董事长。
胡字滢,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威控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2 月,威控科技董秘胡字滢与自然人投资
者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共计代持 21 万股。2023 年 5 月
12 日,胡字滢依据双方签订的《撤销合同协议》完成对投资
款的退还,双方代持协议解除。威控科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补充披露代持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威控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字滢代持公司股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王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威控科技、王涛、胡字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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