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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7 15:35:20 股吧网页版
松本绿色: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宇侬律师、石尧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具体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开平市赤坎镇
红溪路 1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
事 5 人,实到董事 5 人。董事会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67.72%股份的股
东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函》,提请在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在开
平市赤坎镇红溪路 1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卫斌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2877.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34 %,代表公司 91.34 %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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