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0-12 15:38:35 股吧网页版
ST百大:涉及诉讼公告(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0-12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430454 证券简称:ST 百大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兴妮律师 赵鑫实习律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西安旭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 24 日,陕西百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百大能源”)
的南侧厂房内发生火灾,大火蔓延至西安旭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康公司”)的厂房,将厂房及厂房内所有材料、设备损毁,造成旭康公司无法生产,

公告编号:2021-036

损失严重。故,旭康公司为了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作出(2019)陕 0115 民初 31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百大能源赔偿旭康公司厂房围墙损失、库存货物损失等共计 800000 元。陕西百大能源对此判决不服,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陕 01 民终 3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百大能源未按
判决内容履行其义务,旭康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以陕西百大能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21)陕 0115 执 90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旭康公司以“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陕西百大能源股东,应
出资 1000 万元,实际出资 0 元,出资期限为 2036 年 3 月 25 日。陕西百大能源
已停止经营,且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为由,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未向公司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作出(2021)陕0115 执异 7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陕西百大能源的股东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院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应缴出资额内,对陕西百大能源拖欠旭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 0115 执异 71 号执行裁定
书,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不得追加陕西百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为被执行人;
2、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在缴纳出资额内,对陕西百大新能源有
限公司拖欠被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缴纳案

公告编号:2021-036

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 0115 执异 71 号】;
2、《民事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