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24 16:13:09 股吧网页版
河源富马: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致: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顺信律师、许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忠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形式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40%,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105,220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