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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5:32:10 股吧网页版
河源富马: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中国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致: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朱璐妮律师、付晶晶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忠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形式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23%,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530,061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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