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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3 17:31:28 股吧网页版
旭建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4 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维理先生主持。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0 日 15:00—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另外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13,688.437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0.5202%,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6,884,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5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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