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何潇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上刊登了《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兑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645,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14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50,644,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134%,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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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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