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430536 证券简称:万通新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 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和《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前述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的,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
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相关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相关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