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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7:38:18 股吧网页版
万通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國 浩 律 師 (重 麋 )事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NG)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 法意第

致: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受托担任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重庆渝万通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重庆渝
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指派乔一清律
师、 陈河吉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所涉及的
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
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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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 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 年5月 15日上午 10 点在重庆市南岸区

玉马路8号科创中心 D栋420-421号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4C
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本次 ;1
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骆朝云主持召开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并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参与现场及网络投票共计12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8,20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 其中出席和
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8,20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 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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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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