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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10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子地板”)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07)。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提名核心员
工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 48 名核心员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告编号:2023-014
公司监事会认为,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48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
三、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安徽扬子地板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3-011)。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编号: 2023-007)。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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