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四年一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456 号新光天地 15F
电话:0512-69365188 传真:0512-69365288
邮编:215028
关于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唯亭
镇通和路 6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15:00-2024 年 1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335,3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72,320,000 股的55.773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均为截至2024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334,3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72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4%。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0,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8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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