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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2 15:42:38 股吧网页版
合胜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葛嘉琪律师、张美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由于上海市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公司股东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1,955,1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70%。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已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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