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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1 18:37:12 股吧网页版
高衡力: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高衡力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1


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的提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编号为2023-022的《广州市高衡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广州市高衡力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高嘉健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8,857,52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1.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长高嘉健,董事兼总经理耿树淞,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陆贤诗,董事李史洋,监事会主席张志强,监事柯文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参加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共 11 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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