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7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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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175号
致: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姜利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做出了于2024年6月13日重新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5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公众进行了信息披露。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光军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483,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51】%。岀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聘用2024年度审计
上述议案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4年6月3日,合计持有10.8583%公司股份的股东刘阳、杜爱龙、杜爱仓提交《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形式审查后,将《关于要求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6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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