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40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5 日
开庭日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省信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武建龙,该公司法务、乔健宁,该公司法务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亮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澄涛,该公司财务经理、无
(被告二)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高亮宝
(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信保公司与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
公告编号:2020-040
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 25000000 元的授信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高亮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亮宝对信保公司与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刘翠在上述保证合同中的甲方配偶声明中签字,同意高亮宝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高亮宝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贰仟伍佰万元(小写:25,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罚息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66,666.67 元),并以上述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承担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3、判令被告一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伍仟元(小写:5000 元)。以上合计金额为贰仟伍佰零玖万柒仟贰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25,097,266.67)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依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青 01 执 58 号裁定书,该案
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高亮宝银行存款
25097266.67 元(包含借款本金 25000000 元、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止的罚息 66666.67 元、保全担保费 256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高亮宝、刘翠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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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2 元(包含诉讼费 167287 元、执行费 92665 元);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高亮宝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罚息;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高亮宝自 2020 年 1 月 9
日止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本金 25000000×0.000175×延迟履行期间(日)】;
5、被执行人刘翠在起与高亮宝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裁定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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