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3 日
开庭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旻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党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澄涛,该公司财务经理、无
(被告二)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高亮宝
(被告四)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2
姓名或名称:段圣增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二分三次向原
告偿还 200 万元、350 万元和 100 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仍剩余 3986386.41 元本
金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要,均未果,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3986386.41 元及利息
55277.89 元(利息按照月息 1.3%从 2019 年 8 月 2 日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3 日,
实际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止),共计 4041664.3 元。
2、本案件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陕西旻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986386.41 元及利息(以 3986386.4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514%计算至还款之日);
2、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亮宝、段圣增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值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39133 元由原告负担 1300 元;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37833 元,连同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亮宝、段圣增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公告编号:2020-042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后续事项,并采取积极措施申请协商解决,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司报告诉讼进展,公司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公司调查,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对外支付,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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