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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3 19:16:20 股吧网页版
联兴科技: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0-044](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44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3 日

开庭日期:2019 年 6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德州乾海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新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婷婷,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亮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阳极炭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保质保量的履行了合同义务,经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 1174.64 吨,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经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经核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 3361093.04 元。同时,按

公告编号:2020-044

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17638.26元,上述款项合计3478731.30元。原告经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款项,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迟迟不肯支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决。(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的货款3361093.04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7638.26元;以上费用共计 3478731.30 元。(违约金=欠款总额×违约金比例=3361093.04 元×3.5%=117638.26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资质县
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德州乾海碳素有限公司货款 3361093.04 元及违约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人民币货款基准年利率 4.6%为标准计算(2019 年 4 月 24 日起止付清之日止),
按欠款数额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德州乾海碳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346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后续事项,并采取积极措施申请协商解决,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司报告诉讼进展,公司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4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公司调查,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对外支付,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公司调查,本次诉讼导致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资金受限,对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财务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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