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7
公告编号:2020-059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开庭日期:2020 年 6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传森,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王佐任
公告编号:2020-059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侯爱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
息 4924.125 万元及利息 89.467487 万元(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
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 万元;
3、确认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就抵押财产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2020)鲁 07 民初 487 号《民事裁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 4924.125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894674.87 元(已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3、原告恒丰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
公告编号:2020-059
最高本金余额 5000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抵押的(2017)潍坊市滨海区不动产恒明第 0097113 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298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7980 元,由被告潍坊
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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