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4
公告编号:2020-063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开庭日期:2020 年 6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路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相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王佐任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侯爱云
公告编号:2020-06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供热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被告一的 175 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收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2020)鲁 0791 民初 8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市分行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380404.97 元(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在被告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对被告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供热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再被告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对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的 175 万股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再履行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公告编号:2020-0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减半收取 709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以上共计
75900 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后续事项,督促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协商解决,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