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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1 16:35:03 股吧网页版
中天羊业: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30 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0395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30 号
致: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召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甘肃中天羊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在原《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增加了网络投票相关事宜;

3、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更改后的《甘
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

4、根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
374 号中天企业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耀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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