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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14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8 民初 7315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12 日
案号:(2021)苏 0508 执 131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欠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利息(含复
利)243841.14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
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公告编号:2021-011
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 320338 元;
三、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福根、周钰妹、王龙弟对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福根、周钰妹、王龙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 5759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593 元,由被告吴江市同
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福根、周钰妹、王龙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在全
国中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截至目前,依据(2020)苏 0509 民初 10879 号执行文书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沪 0112 民初 34349号执行文书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苏 0509 执 7723 号执行文书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尚在积极解决处理过程中。
2021 年 4 月 9 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新增发布依据(2020)苏 0508 民初
7315 号执行文书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
公告编号:2021-011
截至目前,前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尚未消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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